●停車費查詢系統
 
●停車繳費因故逾期如何處理?
 答:倘若民眾停車費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開單次日起8日內,但第8日如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上班第1日)繳交者,自95124日起停車費逾期後可於7日內持單於上班時間至本處所開放之四處特定繳費地點辦理繳納不另加費用喔),各區繳納處所如下:
1. 北區:士林平面廣場停車場管理室,地址:基河路60號(劍潭捷運站1號出口,美食廣場觀光夜市旁),電話:8861-4097
2. 南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7樓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進駐之45號櫃檯,地址:羅斯福路492號(水源市場樓上),電話:2365¬-3043
3. 西區:洛陽立體停車場管理室(臨崑明街側邊),地址:環河南路11號,電話:2381¬-2484
4. 東區:臺北市停車管理處1樓服務台,地址:臺北市松德路300號,電話:2726-9600
停車費如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繳交,又未於逾繳費期限7日內至上述地點辦理補繳者,將由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催繳通知單限期繳費並加收工本費50,經催繳後仍逾期未繳費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
 
●停車費收據為何要保存六個月
 答: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增列第二項「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規定,其裁罰單以掛號郵寄車主車籍所在地,倘若車籍地無人居住或無法投遞者,須存放當地郵局十五日內等候違規人招領,逾期未招領者退回舉發單位,舉發單位接獲退回裁罰單隨即建檔登錄傳輸當地監理機關或裁決所,並公示送達當地縣市政府機關刊登公報等所需時程。
二、另仍有車主車籍地無人居住且未變更地址,致遭舉發後,事隔數月無法舉証,為保障車主權益,仍請將以收據保存六個月為宜。
 
●線上繳納北高兩市路邊停車費:
汽機車車主可能皆有停車單過期、停車單被風吹走或因公出國忘了先把停車單繳納之困擾。北高兩市分別與玉山銀行合作,讓所有車主可即時藉由WebATM,透過玉山繳費停車網(https://netbank.esunbank.com.tw/ParkingFee/),24小時線上直接查詢、繳納未繳納之停車單。

 PS. 感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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