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為維護行動電話使用者權益,電信總局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邀請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及手機業者等三十五個機關單位,召開「行動電話手機電磁波警語內容、標示方式及規範電磁波能量吸收比(SAR)之實施時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並達成下列三點共識:
(一)為維護行動電話手機用戶權益,並應立法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要求,經參照歐美先進國家之嚴格做法,請手機業者加註警語及標示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SAR)。警語內容為「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SAR內容為「SAR標準值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___ W/Kg」。
(二)有關手機加註警語及標示SAR值之實施,請業者自九十年元月一日開始配合,惟考量手機業者需製作警語及進行SAR測試,爰予手機業者半年緩衝(準備)期,於九十年七月一日起確實實施。
(三)電信總局將採用美國FCC之SAR標準值1.6W/Kg為我國手機SAR之規範值,另手機業者所標示之SAR實測值,須向電信總局提出測試報告或相關佐證數據,電信總局亦將彙整手機業者所提各機型之SAR實測值公布於電信總局網站,以利各界查詢並供消費者選購手機時之參考。
二、標準採用:
一般電磁輻射環境中(該設備與人體保持在20公分以內距離)生物體單位質量對電磁波能量吸收比值係稱為SAR(Specific Absorption Rate),本局採用FCC PART 2.1093、FCC OET Bulletin 65(Supplement C)、ANSI/IEEE C95.1及ANSI/IEEE C95.3之標準值及量測程序規定,為本局SAR之規範值及測試方法。
三、標示位置:
(一)電磁波警語標示:
警語內容-----「減少電磁波影響,請妥適使用」。
標示方式-----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二)SAR標示:
SAR內容-----「SAR標準值1.6W/Kg;送測產品實測值為: ___W/Kg」。
標示方式-----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
四、各機型送測手機樣品之SAR最大實測值
(一)GSM / DCS雙頻行動電話機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終端設備
(三)GSM行動電話機
(四)DCS行動電話機
備註:
1、有關行動電話手機電磁波標準,電信總局乃採用最嚴格之國際標準,即美國FCC之SAR標準值1.6W/Kg為我國手機SAR之規範值,由於該標準值之安全係數高達五十,因此,手機之SAR最大實測值無論高或低,如皆符合所訂國際或國家標準,應可確保使用者之人身安全。
2、各機型之SAR最大實測值,均為該手機發射最大功率時所測得,由於手機本身會根據距離基地臺遠近及接收信號強弱調整不同發射功率,一般而言,手機距離基地臺愈近,其發射功率愈小,由於,手機使用時,大部分時間所發射功率是低於最大發射功率,因此,手機實際使用時之SAR值,將更低於最大實測值。
SAR Test Standard :
1. ANSI/IEEE C95.1-1999 (FCC SAR Standard)
2. FCC OET Bulletin 65 Supplement C (FCC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3. IEEE 1528 (FCC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4. EN 50360 (European SAR Standard)
5. EN 50361 (European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2. FCC OET Bulletin 65 Supplement C (FCC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3. IEEE 1528 (FCC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4. EN 50360 (European SAR Standard)
5. EN 50361 (European SAR Measurement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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